市民王先生在浙江出差途中,信用卡却在山东被人盗刷了2.2万元(本报2015年10月26日),他将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今年11月,经过法院二审,王先生状告银行索赔成功,获赔1.76万元(2.2万元的80%)。
“我的官司打赢了”
“我的官司打赢了!”前不久,王先生向记者发了一条微信,时隔两年,他因盗刷损失的2.2万元终于有了解决之道。
王先生提供的判决书显示,市五院二审认定,银行未尽到保障王先生信用卡资金安全的义务,导致其信用卡被盗刷的资金损失,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应赔偿王先生损失的80%。
王先生表示服从判决,“感谢法律、法官帮我找回公道!”同时,他也对银行表达了不满,“太气人了,没把我们的事当回事,拖了两年才算有一个解决”。
截至发稿时,二审判决赔付王先生的1.76万元还未到账。
一审判决后,银行上诉
2015年10月9日,王先生的信用卡被异地盗刷。此后报警、悬赏、诉讼……前后拖了两年多。
一审法院认为,银行卡异地盗刷,本质是他人用伪卡进行交易,银行在未能识别伪卡和真实信用卡的情况下,进行了支付行为,且银行未提供交易的视频资料、详情等证据,存在过错,对王先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支付存款损失2.2万元。
一审判决后,银行上诉,并于今年11月进行了二审判决。
银行应更好地尽到监管义务
本案争议的焦点:“克隆磁条卡”导致资金被刷,银行是否应承担责任?
重庆百事得律师事务所唐月红律师、夏天律师认为,“银行卡账户安全,不只是持卡人一方的义务,银行也应承担起相应的监管职责。‘克隆卡’刷卡就是他人采用非法手段,复制其他人的银行卡,利用银行的安全漏洞进行刷卡消费的行为。”
本案就是属于“克隆卡”刷卡消费。真实持卡人王先生当日持真卡在浙江,而盗刷克隆卡行为发生在山东。
本案判决,旨在敦促银行更好地尽到监管职责,加强系统安全维护和稳定,保护客户的交易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