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7日,重庆市三中院大门,武隆景区诉变4案今天在这里宣判。
历时861天,今天上午10点,武隆景区状告美国大片《变形金刚4》一案在重庆市三中法院一审宣判。经过37分钟的判决书宣读,法院在判决书中认定了合同的全部事实和细节,宣判:《变4》片方美国派拉蒙公司和北京一九零五公司赔偿武隆景区200.9万元,包括部分未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诉讼成本等。驳回了《变4》片方美国派拉蒙公司和北京一九零五公司的反诉请求。
详细判决如下:
1、派拉蒙影业公司、一九零五(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赔偿重庆市武隆喀斯特旅游(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200.9万元。
2、驳回重庆市武隆喀斯特旅游(集团)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3、 驳回一九零五(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130765元,由原告负担52306元,由被告负担78459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8274元,由反诉原告北京一九零五公司承担。对于是否提出上诉,双方律师均表示需分别与原、被告公司商量后决定。此次重庆喀斯特公司在涉外官司中胜诉,也为更多跨国电影广告植入合作提供了经验和借鉴。
宣判以后,喀斯特公司常务副总李建国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法院尊重了事实,客观地进行了判决,对于法院的判决结果比较满意。
有媒体记者问到“贵公司是否在借此炒作?”对此,李建国表示:“我们不是炒作,对方有过错就起诉,同时我们也尊重法院的判决。”
喀斯特公司代理人、北京金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涂五洋表示,是否上诉,还要跟喀斯特公司商量决定。
涂律师说,如果上诉他将从签署合同的目的未达成、违约导致了损失(还要作进一步的评估)两个方面上诉。他对法院驳回被告反诉认定比较满意,赔偿金额方面,他将和卡斯特公司商榷后回应。
庭上,被告一九零五(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代理律师未发表意见,表示正在与公司商讨细节,暂时婉拒了所有媒体的采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