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车主买二手奔驰车,二手车销售商口口声声承诺该车无重大交通事故,白纸黑字写在了《二手车买卖协议》中。哪知,车主给车保养时,无意中发现奔驰车出过大事故的。14日重庆市一中院在“3.15消费者权益日”之际披露了该案的最终结果,法院终审判决,汽车销售商构成欺诈,要退一赔三。
2016年3月13日,杨先生与一家汽车销售公司约定以21万元的价格向该公司购买登记所有权人为曹女士的奔驰车。双方签订《二手车买卖协议》,并在协议中约定汽车销售公司承诺该车无重大交通事故。杨先生支付购车款及其他费用后,汽车销售公司交付车辆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杨先生为该车缴纳了2016年度路桥通行年费。
之后,杨先生在给奔驰车做保养时,无意中发现该车曾于2013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坏并更换十余处零配件,维修费用6.9万余元。杨先生认为汽车销售公司隐瞒车辆真实情况构成欺诈,请求法院撤销《二手车买卖协议》,责令汽车销售公司返还购车款21万元并支付三倍赔偿金63万元,并赔偿路桥费损失。
法院查明,该车辆原系曹女士所有,其于2012年受让该车。曹女士与汽车销售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先生原系夫妻关系,2016年2月,曹女士委托汽车销售公司销售本案涉案车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车辆曾于2013年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十余处零配件被更换,仅该车辆单方维修费用就有6.9万余元。该事故发生于曹女士与何先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且属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汽车销售公司理应知晓这些事实。但汽车销售公司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车辆相关信息的情况下,未如实向杨先生告知这一足以影响其是否选择购买该车或接受现有价格的重大信息,其行为已构成欺诈。
该案经一审、二审。近日,市一中院二审判决撤销双方订立的《二手车买卖协议》,杨先生将涉案车辆返还给汽车销售公司,汽车销售公司返还其购车款21万元并三倍赔偿,同时赔偿车辆路桥通行年费。
法官说法>>>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构成欺诈
承办法官称,经营者从事产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其所提供的产品所具有的足以左右或影响消费者购买决定的信息进行全面、充分并明确的说明,知道或应当知道所出售的产品具有足以影响消费者购买决定的属性,而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捏造虚假事实,造成消费者对所购买产品的属性产生错误认识,并由此作出违背其真实意愿的错误意思表示的,构成欺诈并应承担相应责任。
案例征集
本想买新车,却一不小心买到事故车、低配改高配、试乘试驾车,库存“旧”车,甚至买到二手车,这样的烦心事很多。消费者在购车时,有的4S店会对“问题车”采取特价处理,有的则不将实情告知消费者,就让消费者稀里糊涂地买走。
对于汽车消费,算是金额比较大的消费品了。如要证明商家存在欺诈行为,需要借助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鉴定费用提高了消费者的维权启动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