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日下午重庆沙坪坝区110接报警称在双碑某银行有人闹事,民警赶到后,只见一中年妇女在柜台前与前台工作人员理论,民警上前制止了双方的争吵。
原来,中年妇女杨某是一名拾废人员,因要用钱就把家中多年前存放的几张第四套人民币(该套人民币已在今年5月1日停止流通)拿到银行进行兑换。办理兑换时,前台工作人员发现其中一张50元面额的纸币有异样,立即叫来值班经理共同鉴定,得出的结果是假币!他们把是假币的情况和要收缴假币告诉了杨某,杨某觉得自己辛辛苦苦拾废换来的钱没了,很心疼,要求银行归还该鉴定为假币的纸币或兑换,未果,于是在此大吵大闹,说银行要贪占她的古董币。
据银行值班经理介绍,这张假币肉眼都可以发现是假的,更别说使用仪器检测。首先在纸币有人像的正面右下角"伍拾圆"处,背景图案线条模糊发虚,真币此处线条清晰,所以可以认定为伪造的。其次,更明显的是正面左侧有些白的地方,这一块明显是后期挖补的,它比这张纸币其它地方厚,区域边缘摸上去有刮擦感,过度颜色较大,可以认定该纸币是变造币。
民警将认定为假币的证据出示给李某,让她亲身感受,并向她解释国家对假币的处置是没收,对故意使用或制造假币的还要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而杨某现在纸币上已加注"假币"字样,不存在银行要占她的古董币,也不存在补偿归还等。经过民警解释,李某虽然心疼50元没了,但还是同意了银行的没收,办理了后续兑换业务离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第六条: 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假币,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当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金融机构对持有使用等行为的,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罚款,同时,责成金融机构对相关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纪律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第一百七十二条: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民警提示:持有使用假币是一种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广大群众应自觉不持有不使用假币,如发现有假币应主动上交银行,积极配合银行对假币的收缴工作,不要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