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电子数据聊天记

来源:网络采集  浏览:1113次  时间:2020-04-24

2019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该决定将于今年5月1日生效。电子数据将正式成为打官司的证据。


规定提出,当事人以微博、网页、文档、图片、音频、视频、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可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据悉,电子数据包括了,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消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