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针对职工养老保险三大疑问权威回答

来源:重庆市人力社保局  浏览:726次 时间:2019-05-13  

5月9日重庆市人力社保局就此进行了权威解读回答这些问题。许多人针对职工养老保险有这些疑问:缴满15年是否就可以领取待遇?还在上班,但职工养老保险已经缴满15年是否可以中断?离职后,能否申请中途退费?


第一问题: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已满15年是否可以享受养老待遇?


答:不可以,职工养老保险费最低缴费年限是15年,但要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还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满足上述条件,则不能享受养老待遇。


第二问题: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后可否中断缴费?


答: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既是权利也是义务,不能缴费满15年就中断缴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则是自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而且,缴费时间越长、缴费标准越高今后领取的养老金水平也会越高。


第三问题:职工养老保险能不能申请中途退费?


答:符合以下条件可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一次性返还业务


1、参保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出国定居或者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或者死亡的退还标准:


社保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全额退还其在我市参保缴费期间的个人账户储存额。


2、同期存在两个及以上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退还标准:


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同时存在两个及以上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在办理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由社保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养老保险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对同时领取两份及以上养老待遇的参保人员,社保机构应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他养老保险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不再清退。


3、参保职工调入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后退休、出境定居或死亡退还标准:


企业和职工本人完清该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其个人账户予以封存并按规定继续计息。职工在该单位工作期间退休、出境定居或死亡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本息,一次性支付给职工本人、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其余部分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同时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注销其个人账户。


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本人不愿延长缴费或一次性缴费,也不愿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退还标准:


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参保地社会保险局收到当事人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书面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将其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即终止。


5、军人退出现役采取退休、供养方式安置的;退还标准:


经本人申请,由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军人退休(供养)证明》和参保缴费凭证等相关手续,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