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人龚先生2013年购买了一辆事故法拉利,2016年12月8日,销售该车的4S店被判“退一赔一”,给车主720万。钱还没拿到,4S店反告龚先生,索赔赔948万元“折旧费和车辆使用费”。日前,江北区法院对此作出一审判决:驳回4S店的全部诉求。
一审法院认为,龚先生和4S店签订了买卖合同,龚先生基于该合同合法有效使用涉案车辆,虽然车辆确实存在贬值等客观事实,但该合同撤销系4S店的欺诈行为所致,4S店主观上存在过错,龚先生对此并无过错,故合同撤销造成的损失(贬值)应由4S店自行承担。
从2015年5月初,龚先生正式向法院提起诉讼至今,这起消费纠纷案耗时已达两年零九个月。因为4S店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龚先生还未获得720万赔偿款。
720万赔偿款还未到手 4S店诉讼索赔948万
2016年12月8日,法院作出二审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也就是说,4S店消费欺诈成立,履行“退一赔一”,并在判决生效后,划拨了720万元赔偿款及诉讼费到法院账户。
孰知,这笔钱还未到龚先生手中,4S店向江北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龚先生支付948万车辆使用费和贬值损失,并作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冻结划拨到法院的全部费用(合计732万余元)。
对此,龚先生认为,4S店此举是存心报复,损人不利己,他已继续委托律师。同时,他也告诉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因为消费欺诈的赔款不能到位,自己遭受的损失很大。
6000元一天折算车辆使用费748万使用费、200万折旧费
在该案的一审判决中,4S店诉请龚先生应赔偿748万车辆使用费,称这是按照同款法拉利的租车标准计算的,算到2017年1月22日,也就是终审判决要求的还车之日。4S店称,车辆使用费为每天6000元。
此外,4S店还要求龚先生支付200万元的车辆折旧费,还称这200万仅为购车之日到发现问题提起诉讼的折旧损失,此后的折旧费需另算,具体索赔金额“以司法鉴定为准”。
4S店在一审审理中称,上述共计948万的诉求仅为诉请金额,具体索赔金额也“以司法鉴定为准”。
为此,4S店缴纳了7.8万余元的案件受理费和5000元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一审判决,4S店的上述诉请并未获得支持,这笔钱也需其自行承担。
两次还车全程录像申请公证龚先生称不想把事情搞复杂
为了让消费欺诈案能够善始善终,龚先生在起诉前,和律师一起到4S店还车,并留下了录音、录像证据。在诉讼期间,龚先生虽然没有开这辆法拉利,但还是为车做了保养,“保养费用每次都是几万元”。
消费欺诈案终审宣判后,2016年12月,龚先生特意对还车过程申请了公证。
对4S店的反诉行为,龚先生认为自己有点心累。他说:“保养费用、公证费这些,我都还没在当初的诉讼里跟他们算,不想把事情搞得麻烦,没想到我投入这么多,4S店还是尽力把事情搞复杂!”
“此纠纷耗时几年,由于经营方申请了司法冻结,直到今日消费者还未能获得赔偿。”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电话采访了龚先生原审代理律师、重庆康渝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陈晔律师。
陈晔表示,虽然一审4S店诉求被全部驳回,但是4S店是否上诉还不得知,真诚企盼4S店不要再增添双方的诉累,尽快积极协商处理此事。同时,陈律师也表示,“无论怎样,我们也将一直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成此案早日解决!”
2017年,本案入选重庆市律师协会评选的民商事诉讼十大经典案例。